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作风散漫,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期间无故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或因个人原因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对课堂教学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网购、股票证券交易、视频、游戏、棋牌等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七)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或参与组织有偿补课,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
(八)无故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十)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一)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费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
级庸俗文化的;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就业、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教师个人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没有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利用家长资源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八)虐待、伤害学生,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学生或家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五)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七)组织和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警示。
第十五条 对教师给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启动调查程序;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纳入教师人事管理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