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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系列宣传(六):《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节选)

时间:2024-08-15 10:01  来源:办公室  点击: 次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思想品德、优秀传统文化、心理健康、安全、科学、法治等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开除或者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困境未成年学生、留守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避免未成年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教学活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负担,加强未成年学生的作业、智能终端产品、睡眠、读物和体质等管理。学校不得占用课间自由活动时间,保证其休息、娱乐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促进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对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歧视、侮辱、打骂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对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训导、教育。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